近期,居家辦公、靈活辦公模式日益普遍,隨之而來的勞動關系與工傷認定新問題引發(fā)社會關注。若員工在居家辦公期間因意外事故身亡,能否被認定為工傷?3月16日,我省人社部門通過一則典型案例,對此進行了法律層面的詳細解析,提醒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注居家辦公期間的安全與權益保障問題。
案件回顧:總經(jīng)理殞命出租屋,電腦記錄成關鍵
人社部門披露的案情顯示:湯某系某公司總經(jīng)理,負責全面營運管理。公司定于2025年2月18日上午在某酒店舉辦會議,湯某負責會務籌備工作。次日,因同事無法聯(lián)系到湯某,遂前往其租賃房屋尋找。房主打開房門后,發(fā)現(xiàn)湯某倒在客廳陽臺電腦桌旁的地板上,衣著整齊,客廳內的天然氣取暖器處于開啟燃燒狀態(tài),遂報警。經(jīng)120醫(yī)生及法醫(yī)現(xiàn)場確認,湯某已死亡,公安機關排除他殺,確認死亡原因為一氧化碳中毒。
案件調查中,湯某生前使用的筆記本電腦成為關鍵證據(jù)。電腦文檔記錄顯示,湯某在會議前一日,也就是2025年2月17日19時35分至21時57分期間,先后創(chuàng)建并修改了“2025年度供應商大會”“2025年度啟動大會”“發(fā)言稿”等多個與工作直接相關的文件。此外,氣象記錄顯示,當晚當?shù)貧鉁氐陀?℃。
2025年6月23日,湯某家屬向當?shù)厝松缇痔岢龉J定申請。
人社部門認定:符合“三工”要素屬于工傷
經(jīng)調查核實,人社部門最終認定湯某的死亡為工傷。
人社部門指出,本案的核心在于對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14條第1項的理解,即認定工傷需同時具備“工作時間”“工作場所”和“工作原因”3個法定要素(簡稱“三工”要素)。
在本案中:湯某作為會議籌備負責人,在會議前夜撰寫、修改相關文件,屬于為完成用人單位特定工作任務的加班行為,符合“工作時間”的范疇。雖然湯某事發(fā)時不在公司,但其居家辦公的區(qū)域,是為完成單位指派工作所涉及的相關區(qū)域,應認定為“工作場所”的合理延伸。在氣溫低于0℃的冬夜,湯某在工作場所開啟取暖設備,屬于保障基本生理需求的必需行為,由此引發(fā)的意外事故與工作存在著內在聯(lián)系,構成“工作原因”的條件。因此,其因一氧化碳中毒導致的死亡應當被認定為工傷。
新規(guī)明確:界定有依據(jù),基本生理需要納入考量
據(jù)介紹,這一認定與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(zhí)行〈工傷保險條例〉若干問題的意見(三)》(人社部發(fā)〔2025〕62號)的精神相符。該意見對“三工”要素作出了更細化的界定。工作時間:包括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以及加班時間。工作場所: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(qū)域。工作原因:包括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內因解決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傷害,但不包括完全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傷害。
人社部門提醒,上述案件對日益普遍的居家辦公模式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。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居家辦公室時需注意:
工作痕跡保留是關鍵。本案中,湯某電腦文檔的創(chuàng)建、修改時間成為證明其在“工作時間”從事“工作”的最直接證據(jù)。居家辦公期間,勞動者應注意保留與工作相關的郵件、即時通訊記錄、文檔操作記錄、工作任務安排等電子或書面痕跡,以備發(fā)生爭議時作為佐證。
“工作原因”與個人行為要厘清。認定工傷要求事故與工作存在關聯(lián)。因工作必需的基本生理需求(如本案中因天冷取暖)引發(fā)的意外,可能被認定為與工作相關。但如果事故是因與工作無關的個人行為(如處理私人事務、進行娛樂活動等)導致,則可能無法獲得認定。
用人單位應明確工作安排與安全提示。單位在安排居家辦公任務時,可盡量明確工作任務、時段和要求,并對居家辦公環(huán)境的安全注意事項(如用電、用氣安全等)進行必要的提示,既體現(xiàn)人文關懷,也有助于厘清責任。
事故發(fā)生后及時申請。職工發(fā)生事故傷害后,用人單位或家屬應在法定時限內(通常為事故傷害發(fā)生之日起30日內,特殊情況可延長)向當?shù)厝松绮块T提交工傷認定申請,并提供包括勞動關系證明、醫(yī)療診斷證明或死亡證明、事故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據(jù)材料。
人社部門強調,工傷認定需結合具體案情,由人社部門根據(jù)提交的證據(jù)依法作出。隨著新業(yè)態(tài)和新工作模式的發(fā)展,相關權益保障規(guī)定也在不斷完善,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增強法律意識,共同構建和諧安全的勞動關系。
山西晚報·山河+記者 武佳
(責任編輯:梁艷)